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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拆拆!柳州这一片区房屋征收已启动了看下收您家的吗?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9-11-29 09:32:15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近日,柳州住建局更新了两个房屋征收公告:燎原路--九头山片区,旧城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二期),家住这里的小伙伴在此先给你们恭喜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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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6日向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出关于实施“燎原路--九头山片区旧城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继今年7月8日,柳州住建局发布,燎原路-九头山片区土地熟化项目,公开招标征集土地熟化人后,该片区改造进程又向前走了一大步!

燎原路-九头山片区土地熟化项目占地面积约801.47亩,拟征收面积398600㎡,拟征收房屋户数1712户,设计规划指标综合容积率不大于2.343且不小于1.257,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2.2%且不小于15%,绿地率应达到30%,土地熟化所需金额(暂定)约21.67亿元。

目前该片区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还没有看到,不过柳州规划局近日公布了,另一个项目的拆迁方案,可以先看看~

胜利路东段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集体房屋拆迁方案(2019)10号。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胜利路东段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柳北区AF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附属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602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47号);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27号);

(六)《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36号);

(七)《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柳北区AF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第36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胜利路东段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柳北区AF地块),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两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筑面积及用途须项目业主、城区征地办、所辖镇(办)、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确定即可测绘。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层或者*、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层或者*、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2.无证房屋材料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3.简易房屋材料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4.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无证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具体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1.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绿城F-2-1地块回建安置小区。

2.具体产权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五)无证“*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无证“*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原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42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即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材料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材料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不少于500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无证“*住宅”按认定面积)12元/㎡(*不少于500元/户)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不低于500元/户·月),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涉及特殊标的物的拆迁补偿,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有规定的,按其执行;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参照国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工作。

(九)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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